一、目的
为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明确公司与客户间权力与义务,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客户
三、主办部门
营销中心
四、内容
4.1 公司产品一经售出保修三年。三个月内出现出厂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经公司售后服务部与技术部确认后可免费更换(保修期限以公司发货时间开始计算)。
4.2 产品保修年限过后可给予免费维修,但涉及零件的更换必须收取相应的零件费。
4.3 为了使经销商在销售公司产品时及时做好售后服务,公司将按照经销商订货量的3%(最多不超过30套)给予备用件或成品作为售后周转,此备用机只能作为售后专用(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众邦公司),经销商不得进行销售。经销商在不具备维修能力的情况下,可将出现故障的产品返回公司维修,返厂维修过程的运费由客户承担,公司承担维修后发还客户的费用。
4.4 经销商在维修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可提供维修零配件,经销商在更换后把坏的零件寄回公司销帐,否则将作为销售处理。
4.5 因人为损坏的产品或零件,公司可以进行维修但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且运费由客户承担。
4.6 经销商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必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有义务将公司的服务理念传递给用户,对客户负责,对公司负责。
4.7 经销商不得虚报售出产品发货日期及电机的条形号码等来骗取公司的售后零件,一经查实取消经销商代理资格,并按照骗取金额的10倍进行处罚。
4.8 公司售后服务部在接到客户或销售部的质量问题投诉或咨询电话时,要第一时间给予答复,并尽可能的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发生的问题解决,若发现是批量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技术部,生产部及总经理,由技术部牵头给出解决方案。
4.9 售后服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客户对服务的满意度,绝对禁止向经销商或客户索要额外的维修费用或任何名义的钱物,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辞退。